拒签合同,这三家物业被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夏颸 2023-05-06 13:45:11

合同签订的依据是采购文件,这是《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供应商一旦中标、成交,如无正当理由,必须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擅自放弃中标、成交资格,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近日,山东银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宇物业)、江苏金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缘物业)以及四川省鸿丰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丰翊物业)就因拒签合同被处罚。

案例一:

4月23日,吉林省财政厅发布行政处罚公告,银宇物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事情是这样的。银宇物业中标吉林省图书馆(吉林省少年儿童图书馆)吉林省图书馆物业服务项目,中标金额为188.96万元,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在30日内与项目采购人吉林省图书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吉林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将银宇物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二:

金缘物业在参加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审计局对苏州工业园区第二实验小学的二实小2023年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后经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审计局调查,认定金缘物业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审计局对金缘物业处以8101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三:

鸿丰翊物业参加蒲江县第二人民医院2022年物业管理采购项目,2022年11月4日,蒲江县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了物业管理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鸿丰翊物业在收到项目中标公告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本次成交资格,蒲江县财政局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鸿丰翊物业作出罚款32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另外,蒲江县政府采购中心于2023年1月13号发布物业管理采购项目结果更正公告,宣布经采购人决定取消鸿丰翊物业成交资格,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上述案例都是已经取得了中标或成交的结果,却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失去了来之不易的中标结果,被罚款的同时还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既丢了生意,也丢了信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广告

政府采购领域首个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权威、精准的政府采购政策解读、知识分享及招标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各方参加人铺设一条信息高速通道,满足你随时随地的采购、生意需要。

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

网友评论
个人头像
  • 暂无评论,欢迎您发表观点!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